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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之过?就在今年民生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就占了½之多

文章出处:admin人气:0 发表时间:2021-09-03 08:48:32 更新时间:2021-09-06 08:41:58

    2021年以来,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民生方面的问题,尤其是突出的,舆论关注重点的那些,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,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,查获了多起有关民生的实例,针对多起案件,选取了八大典型案件,意想不到的是,其中一大半的案例是有关食品安全的。

    经典案例1:餐饮店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被罚款1万元

 

    2021年2月22日,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,发现该店厨房处理区的食品“鲁米源”东北珍珠米、“汉安坊”菜籽油未建立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未记录产品的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生产日期、生产批号、保质期、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名称、地址等内容,未保存食品相关进货凭证。

 

    随后,该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了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。2021年3月2日,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,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。

 

  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的有关规定,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 

    经典案例2:干鲜调味品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未查看和留存供货商资质遭罚

 

    2021年2月25日,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大竹笋进行了抽样检测。经检验,该样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-2014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的要求。

 

    经查,当事人于2021年2月8日从某批发市场购进大竹笋,并以110元/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,货值金额共计394元。当事人购进涉案大竹笋时未查看和留存供货商资质,也没有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、记录涉案大竹笋的相关合格证明。

 

  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的有关规定,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 

    经典案例3: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超市经营食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

 

    2021年3月9日,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干竹笋进行了抽样检测。经检验,该样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-2014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的要求。

 

    经查,当事人于2021年1月16日从某批发部以90元/千克的价格购进上述干竹笋10千克,以120元/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,获得违法所得88.8元,货值金额为1200元。

 

  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的有关规定,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3800元、没收违法所得88.8元的行政处罚,并对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行为于2021年8月23日移送公安机关侦办。

 

    经典案例4:副食批发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

 

    2021年3月5日,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枸杞进行了抽样检测。经检验,该样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-2014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的要求。

 

    经查,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以单价48元/千克购进枸杞2.5千克,以100元/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,货值金额共计250元。同时,当事人购进上述枸杞时只索取一张收货单据,未建立采购验收台账,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。

 

  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,并对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行为于2021年8月23日移送公安机关侦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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